9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之權限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對失職或違法之司法院人員提出彈劾案
(B)對有失職或違法情事之地方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
(C)對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之不當行政或命令提出糾正案
(D)對總統提名之考試院正、副院長行使同意權
統計: A(0), B(1), C(2), D(17), E(0) #3865937
詳解 (共 2 筆)
本題旨在測驗對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權限之理解。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之核心職權為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但已不復享有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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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失職或違法之司法院人員提出彈劾案——正確,屬監察院權限。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據此,監察院對於司法院人員(含法官)之彈劾權,有明確之憲法依據。 -
(B) 對有失職或違法情事之地方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正確,屬監察院權限。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之規定,監察院彈劾之對象包括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故監察院對失職或違法之地方公務人員得提出彈劾案。 -
(C) 對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之不當行政或命令提出糾正案——正確,屬監察院權限。
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此即監察院之糾正權。糾正權之行使對象為「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旨在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工作及設施,而非直接懲處個別官員。 -
(D) 對總統提名之考試院正、副院長行使同意權——錯誤,非屬監察院權限。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明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依此,監察院之同意權業經修憲程序予以刪除。憲法本文原由監察院行使之人事同意權,現已移轉至立法院。考試院正、副院長之提名同意權,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故監察院現已不復享有任何人事同意權,此為本題之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