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司法院就人民 A 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另一人 B 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大法 官受理但未合併審理,則司法院就 A 之聲請案所為之解釋,對 B 之聲請案件,效力如何?
(A)既未合併審理,即無從適用
(B)雖未合併審理,仍可適用
(C)依個案而定
(D)漏未合併審理 B 之聲請案,對 A 之解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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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3), B(6857), C(865), D(206), E(0) #1832716

詳解 (共 5 筆)

#2914548

釋字第 188 號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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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480
解釋字號釋字第 686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0年3月25日
解釋爭點
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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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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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7770
釋字第 686 號   解釋文本院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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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86號解釋解釋文:「本院就人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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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689號n基於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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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3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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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86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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