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應繳
代金,關於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規定源自於憲法本文基本國策的明文規定
(B)大法官認為此規定對於原住民族和非原住民族的勞工,構成差別待遇,違反民族平等
(C)此規定對於雇主的營業自由、財產權造成過度侵害,故違憲
(D)雇主未達一定進用比例被課予代金,其金額若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而顯不相當,國家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
統計: A(1652), B(272), C(260), D(5793), E(0) #1832710
詳解 (共 9 筆)
(A)應改成=>此規定源自於憲法第 5 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基本國策第 12 項之意旨,但並無明文規定。
釋字第 719 號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系爭規定係立法者為貫徹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而透過得標廠商比例進用之手段所為優惠措施,亦符合國際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
(B)應改成=>大法官認為此規定對於原住民族和非原住民族的勞工,乃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亦無牴觸。
釋字第 719 號
至於此一差別待遇對於目的之達成,仍應有合理之關聯,鑑於現今原住民所受之教育及職業技能訓練程度,通常於就業市場中之競爭力處於相對弱勢,致影響其生活水準,其所採取之分類與達成上開差別待遇之目的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亦無牴觸。
(C)應改成=>此規定對於雇主的營業自由、財產權並未造成過度侵害,故不違憲。
釋字第 719 號
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綜上,系爭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D)雇主未達一定進用比例被課予代金,其金額若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而顯不相當,國家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
釋字第 719 號
又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
類似考古題如下:
31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其立法目的,下列何者錯誤? 答案:C
(A)為貫徹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之意旨
(B)為促進原住民就業
(C)為保障原住民族財產權
(D)為改善原住民族經濟與社會狀況
公職◆原住民族法規- 103 年 - 103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 法學知識(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22301
2021 釋字810作出了不同解釋,這題可以跳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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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號:部分違憲,定期檢討改進
2021年10月8日,大法官作成釋字810號解釋,這是一個部分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的解釋,違憲的範圍是:
以劃一的方式計算代金金額,在特殊個案情形,難免沒有辦法兼顧實質正義。
尤其在計算應繳納代金超過採購金額的情況,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導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不當後果。
在這樣的情況下,立法者沒有設定適當的調整機制,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所造成的限制,顯然不符合相當性,而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並要求有關機關應該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完成修正之前,不管是有關機關或法院遇到「顯然過苛」的客案,應該依照解釋的意旨,適當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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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號解釋的理由書
大法官在2014年4月18日作成719解釋的釋憲標的,正是上面提到的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該在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不然就要繳代金的規定。
當時,大法官作成合憲解釋,但在理由書第6段附帶提到,代金金額如果超過政府採購金額,最好有適當減輕機制,有關機關應該依照719號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
後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只有在2015年修正過一次,當時是把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因應組織法修正,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沒有處理到這個大法官提醒的憲法問題。
類似考古題如下:
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有關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人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 令繳代金之規定,係:
(A)合憲,相關規定對於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限制,符合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
(B)違憲,相關規定優惠原住民族,牴觸憲法第 5 條民族平等原則
(C)合憲,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已有適當之 減輕機制,故未違反比例原則
(D)違憲,以國內員工總人數是否逾 100 人為分類標準,在政府採購市場形成因企業規模大小不同而有差 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
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108 年 - 108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76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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