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立法院的權限?
(A)同意行政院院長之人選
(B)同意監察委員之人選
(C)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案
(D)議決條約案
統計: A(7374), B(388), C(507), D(198), E(0) #1832715
詳解 (共 6 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不需要立法院的人同意,以取代原先憲法55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已不需要立法院同意了。
(一)憲法規定:立法院的任命同意權(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1.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15人 8年 不得連任 )
2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試院組織法19人 6年 可連任)
3.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29人 6年)、審計長
(二)法院組織法:立法院的任命同意權
1.檢查總長(行政院)
(三)行政院院長任命方式(憲法增修§3)
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cf 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若干人
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四)立法院權限
1.立法權
(1)法律案:15人以上連署、其他:10人以上連署
得提案者:憲法-行政院、考試院、大法官解釋-監察院、司法院
cf 請願提案者:人民 、行政程序當事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有代表人、行政機關
2.預算議決、決算審查
3.國庫補助議決
4.解決中央地方權限
5.提出憲法修正、領土變更(1/4 +3/4 +3/4+1/2人民)
6.正副總統彈劾(1/2全立委+2/3全立委 向大法官-憲法法庭)
罷免(1/4全立委+2/3全立委+1/2人民)
7.受理請願
8.調查權-必要之輔助性全力(受限制:X獨立行使職權,非調查範圍)
cf 監察委員得調閱行政院及各部會命令、文件(受限制:X獨立行使職權,非調查範圍)
考試委員已經改成任期4年嚕!!
考試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