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與乙本為夫妻,為逃避債務,通謀虛偽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完畢,甲乙間已無婚姻關係
(B)甲無欲為其意思表示之拘束,而向乙表示將贈與新款手機一部,乙雖明知甲心中之真意,贈與契約仍有效
(C)甲誤將丙誤認為乙,與之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有效,但甲得撤銷其之意思表示
(D)甲受丙脅迫而與之訂立互易契約,該契約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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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05), C(1460), D(263), E(0) #3349379
統計: A(127), B(105), C(1460), D(263), E(0) #3349379
詳解 (共 10 筆)
#6308753
有關意思表示的敘述,正確的是 (C)。以下是各選項的詳細說明:
- (A) 錯誤:通謀虛偽離婚,雖然辦理了離婚登記,但甲乙之間並沒有真正離婚的意思,所以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 (B) 錯誤:在明知甲無真意的情況下,乙接受贈與,贈與契約並不成立。
- (C) 正確:甲誤將丙認為是乙,屬於意思表示錯誤,甲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 (D) 錯誤:受脅迫訂立的契約並非當然無效,而是屬於得撤銷的行為。
因此,正確答案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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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8770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想要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於外部的行為。而「無欲為其意思表示之拘束」,則是指表意人雖然做出了意思表示,但實際上並不希望受到該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拘束。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意思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相關法條
- 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
- 甲跟乙說要送他一部手機,但實際上甲並不想真的送,只是隨口說說。
- 如果乙知道甲只是說說而已,那麼甲的贈與意思表示就無效。
- 但如果乙不知道甲是說謊的,那麼甲的贈與意思表示就有效,甲就必須要送手機給乙。
所以,「無欲為其意思表示之拘束」的意思就是指,雖然做出了意思表示,但實際上並不想要受到法律上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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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8758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想要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於外部的行為。而「無欲為其意思表示之拘束」,則是指表意人雖然做出了意思表示,但實際上並不希望受到該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拘束。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意思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相關法條
- 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
- 甲跟乙說要送他一部手機,但實際上甲並不想真的送,只是隨口說說。
- 如果乙知道甲只是說說而已,那麼甲的贈與意思表示就無效。
- 但如果乙不知道甲是說謊的,那麼甲的贈與意思表示就有效,甲就必須要送手機給乙。
所以,「無欲為其意思表示之拘束」的意思就是指,雖然做出了意思表示,但實際上並不想要受到法律上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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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239
D
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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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3764
(B)民法第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
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乙明知甲心中之真意,
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
所以贈與契約無效。
(D)民法第92條第1項: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所以丙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而非契約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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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7398
(C)民法第88條: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
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2.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
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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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031
(A) 甲與乙本為夫妻,為逃避債務,通謀虛偽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完畢,甲乙間已無婚姻關係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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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無欲為其意思表示之拘束,而向乙表示將贈與新款手機一部,乙雖明知甲心中之真意,贈與契約仍有效
1.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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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受丙脅迫而與之訂立互易契約,該契約當然無效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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