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與其 20 歲之兒子乙訂立贈與契約,將甲所有之 A 屋贈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竟不履行對甲之法定扶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解除贈與契約
(B)甲得終止贈與契約
(C)甲得撤銷贈與契約
(D)甲得撤回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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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63), C(1577), D(258), E(0) #3349380
統計: A(131), B(63), C(1577), D(258), E(0) #3349380
詳解 (共 6 筆)
#6308771
- 贈與契約的解除:
- 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 本題中,乙為甲的兒子,依民法有扶養甲的義務。乙受贈與房屋後,卻不履行對甲的法定扶養義務,符合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因此甲有權撤銷該贈與。
- 撤銷與解除的區別:
- 撤銷是使法律行為自始無效,而解除是使法律行為自解除時起向後失效。
- 本題中,甲可以撤銷贈與,使贈與契約自始無效,乙應將房屋返還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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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145
解除 : 成立時的法律行為無瑕疵,事後發生違約事由,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終止 : 法律行為有持續性,之前的效力仍存在,但未來不再繼續,向後失效。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撤銷 : 成立時的法律行為有瑕疵,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撤回 : 法律關係尚未生效前,就收回意思表示,當作什麼都没發生。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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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033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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