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那一項是雇主需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A)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B)勞工對於雇主家屬有重大侮辱
(C)勞工故意洩漏雇主營業上之秘密
(D)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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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2), B(19), C(13), D(32), E(0) #683464

詳解 (共 4 筆)

#966617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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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830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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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6663
勞基法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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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02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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