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處分相對人收到處分書後,如不服該處分,其訴願最慢應於何時提起?
(A)自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60日內
(B)自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
(C)自收到處分書之當日起60日內
(D)自收到處分書之當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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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4713), C(105), D(620), E(0) #163335

詳解 (共 8 筆)

#233071
訴願法14條第一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  三十日內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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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465

比較: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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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744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三十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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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493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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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776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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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822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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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9237


訴願法§2(怠為處分)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訴願法§14(訴願之提起限期)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n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提起訴願的期間有兩種,各位考生必須記(有考過),要判斷的話,就看題目有沒有講"法令未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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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236
補充樓上法條訴願法第 85 條訴願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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