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男見乙女頗具姿色,頓興淫念,強行以手指進入乙女性器官內,滿足其性慾。試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B)刑法第227條第1項準強制性交罪
(C)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D)刑法第227條第2項準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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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2), B(280), C(284), D(57), E(0) #163328
統計: A(2382), B(280), C(284), D(57), E(0) #163328
詳解 (共 10 筆)
#182053
刑法
| 第 10 條 | (名詞定義)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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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281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謂準強制性交罪係刑法鑒於被害人之稚齡,尚無充分為性行為自主決定能力之發育,乃定此專條規定,予以特別保護。 ---摘自奇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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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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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86
一樓,不管是侵入性器或肛門都是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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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310
A.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源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1
B.刑法第227條第一項:(準強制性交罪)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源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7
C.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源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4
D.刑法第227條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源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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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892
那B多個“準”字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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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82
其差別在於...侵入生殖器或肛門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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