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何種情況下,行政法院得以留置送達之方法送達訴訟文書?
(A)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拒絕收領應受送達之文書
(B)應受送達人有法律上之原因,而拒絕收領應受送達之文書
(C)應受送達人因外出,致無法收領應受送達之文書
(D)應受送達人在監服刑,而將應受送達之文書留置於其服刑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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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1), B(362), C(507), D(444), E(0) #163334

詳解 (共 8 筆)

#214492

(D)囑託送達: 依本法第56條之規定,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在未交與應受送達人之前,不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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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286
你不想收:丟你門外就算送達
你外出:交給鄰居或菲傭,他們忘記拿給你也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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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725
你外出:交給鄰居或菲傭,他們忘記拿給你也算送達,..這是補充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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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2
第 74 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 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 73 條

 

 

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留置送達(73之第三項)當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此文書即產生有效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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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70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1.【同
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
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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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019

第 74 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 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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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037
當事人沒有法律上的理由,但是拒絕收件,則把文件丟在當事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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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079
(A) 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拒絕收領應受送達之文書→留置送達
(B) 應受送達人有法律上之原因,而拒絕收領應受送達之文書→X
(C) 應受送達人因外出,致無法收領應受送達之文書→寄存送達
(D) 應受送達人在監服刑,而將應受送達之文書留置於其服刑監獄→囑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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