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者,以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為限
(B)外國人依中華民國法律不得參加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
(C)經紀業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即可開始營業
(D)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 15 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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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20), C(168), D(2347), E(0) #1572768
統計: A(248), B(20), C(168), D(2347), E(0) #1572768
詳解 (共 8 筆)
#5150673
A 以公司型態組織
B 是可以ㄉ
C 經主管機關許可
辦妥公司 商業登記
繳交營業保證金
加入所在地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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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665
(A)
經紀條例 第5條: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B)
經紀條例 第38條1項: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
(C)
經紀條例 第7條1項: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D)
經紀條例 第12條:
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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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804
(A)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者,以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為限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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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外國人依中華民國法律不得參加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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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紀業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即可開始營業
1.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2. 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組織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
3. 第一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4. 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增加金額繳存或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6. 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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