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違法行為之行政處罰,下列何種行為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為最嚴重?
(A)經紀業未將經紀人到職與異動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B)於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未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
(C)經紀業未於營業處所設置符合法定最低人數之經紀人
(D)非經紀業(無經營執照)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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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46), C(71), D(2975), E(0) #1572760
統計: A(168), B(146), C(71), D(2975), E(0) #1572760
詳解 (共 8 筆)
#562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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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519
《 經紀業罰則 》
(一) 處新臺幣6萬~30萬罰鍰 (按次處罰):
1. 經紀條例 第7條6項:
違反全國聯合會訂立之經紀業倫理規範
2. 經紀條例 第11條:
違反經紀人應設置之人數
3. 經紀條例 第17條:
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
4. 經紀條例 第19條1項:
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5. 經紀條例 第21條1項:
未簽訂委託契約書就刊登廣告及銷售
6. 經紀條例 第21條2項: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並未註明經紀業名稱
7. 經紀條例 第22條1項:
文件未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二) 處新臺幣3萬~15萬罰鍰:
1. 經紀條例 第12條:
未於經紀人到職日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備查
2. 經紀條例 第18條:
證照、許可、證書未揭示於明顯之處
3. 經紀條例 第18條:
加盟經營者,未標明之
4. 經紀條例 第20條:
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5. 經紀條例 第27條:
經紀業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
(三) 停止營業處分
1. 經紀條例 第7條3項:
未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
2. 經紀條例 第7條4項:
違反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
3. 經紀條例 第8條4項:
營業保證金低於規定額度時,未於一個月內補足
《 經紀人員罰則 》
(一) 予以申誡
1. 經紀條例 第16條:
經紀人員未專任一經紀業
2. 經紀條例 第22條1項:
文件未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3. 經紀條例 第23條:
未解說不動產說明書
4. 經紀條例 第25條:
無故洩漏他人秘密
(二) 6個月~3年 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1. 經紀條例 第19條1項:
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2. 經紀條例 第31條2項:
受申誡處分三次者
(三) 廢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
1. 經紀條例 第31條2項: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
《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
1. 禁止營業 + 10萬~30萬罰金
2. 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價登錄罰則》
(一) 6千~3萬 (按次處罰)
經紀條例 第24-1條1、2項:(仲介、代銷)
1. 未依限申報或租金、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二) 1萬~5萬
經紀條例 第24-1條1項:(仲介業務)
1. 未依限申報或租金、面積資訊不實
(三) 3萬~15萬 (按次處罰)
經紀條例 第24-1條2項:(代銷業務)
1. 未依限申報或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2. 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
經紀條例 第24-1條6項:
3.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經紀條例 第24-2條:
4. 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同時接受買賣或租賃雙方委託。或未依規定辦理。
(四) 30萬~100萬 (按次處罰)
1. 未依限申報或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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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9456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32 I: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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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7892
(A) 3-15
(B)未明文規定罰鍰
(C) 6-30
(D)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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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790
(A) 經紀業未將經紀人到職與異動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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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於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未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
1.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沒提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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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紀業未於營業處所設置符合法定最低人數之經紀人
1.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2.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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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非經紀業(無經營執照)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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