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B)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C)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D)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除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外,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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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59), C(1291), D(68), E(0) #2455075

詳解 (共 4 筆)

#4761241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
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
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A)但應循其他
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C)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B)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
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
之判決。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
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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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0517
第507條之1(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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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0408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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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0950

(B)選項 

第 507-3

第三人撤銷之訴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 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 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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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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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三人撤銷之訴補充:第 5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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