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訴訟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C)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需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D)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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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429), C(45), D(47), E(0) #2455070
統計: A(20), B(1429), C(45), D(47), E(0) #2455070
詳解 (共 5 筆)
#4412985
訴訟代理權不因死亡而消滅,換言之即使當事人死亡,委任的律師依舊能夠繼續完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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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O)
(B)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X;「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C)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需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O)
(D)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O)
(B)訴訟代理權,
(C)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需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O)
(D)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O)
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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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73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70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民事訴訟法71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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