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性自主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得以實現之公益尚屬不大
(B)得自主決定是否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但仍有其限制
(C)為達成維護婚姻制度之目的,得以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
(D)通姦罪尚非完全無助於其立法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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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5), C(221), D(25), E(0) #316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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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98664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性自主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得以實現之公益尚屬不大✔️
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指出,通姦罪雖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但其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得以實現之公益尚屬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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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得自主決定是否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但仍有其限制✔️
- 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人格權之一,核心是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然而,這項權利並非沒有限制,例如不能侵害他人性自主權(如性侵),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如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 釋字第791號解釋肯定性自主權,但也承認其有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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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達成維護婚姻制度之目的,得以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
- 釋字第791號解釋的核心就是推翻了「為達成維護婚姻制度之目的,得以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的觀點。
- 解釋認為,通姦罪的刑事處罰干預性自主權過甚,且其維護婚姻的目的可透過其他民事或非法律手段達成,故宣告通姦罪違憲。因此,認為可以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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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姦罪尚非完全無助於其立法目的之達成✔️
- 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提到,通姦罪「尚非完全無助於其立法目的之達成」。
- 通姦罪在客觀上確實對某些人起到嚇阻作用,對維護婚姻忠誠仍有一定作用,只是大法官認為其所造成的侵害(對性自主權)大於其所能帶來的效益,且有更合適的替代手段。
- 所以,並非「完全無助」,只是「不值得」以刑罰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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