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無違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
(A)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
(B)以判決強制命加害人道歉
(C)以刑法處罰誹謗他人名譽之言論
(D)對街頭藝人所從事之藝文活動內容加以審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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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5146
J774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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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240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無違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
(A) 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
司法院釋字第744號解釋宣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關於化粧品廣告應於事前申請核准的規定,是對廠商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事前審查原則上應為違憲),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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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以判決強制命加害人道歉❌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原釋字第656號解釋的延續)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在特定情形下如法院以判決強制加害人道歉,涉及侵害人民之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內心信念的自由),與憲法第11條及第22條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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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刑法處罰誹謗他人名譽之言論✔️
  1.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針對刑法誹謗罪(第310條)作出解釋,國家為保護個人名譽,以刑法處罰惡意散布不實言論的行為,並不違憲
  2. 但為保障言論自由,解釋限縮了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適用範圍,要求即使行為人無法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若「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得以誹謗罪的刑責相繩。
  3. 因此,以刑法處罰惡意、不實的誹謗言論,是合憲的
(D) 對街頭藝人所從事之藝文活動內容加以審查管制❌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宣告,地方政府對街頭藝人活動的許可制及對其活動內容進行審查(如限制表演類型、服裝等),限制了人民的藝術表現自由與工作權,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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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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