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副總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顯然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B)副總統兼任司法院院長顯然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C)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
(D)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產生
統計: A(907), B(352), C(200), D(426), E(0) #2456745
詳解 (共 9 筆)
釋字第419 號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
它說未盡相符,意思是最好不要這麼做,但沒宣告違憲
連戰不是曾這樣做過?
感覺好像是有用詞誤解的意思,A選項說『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顯然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我是覺得抵觸就抵觸,何必加一個顯然?意思就是不違憲但不妥當...,那所以到底是要處理OR不處理.....,至今這個問題,似乎也是擱在那邊也沒再處理的....,就一直處在不妥當卻也沒違憲的窘態...,沒有一個正當依循。所以3F大大才舉一個例子,既然只是不妥當卻沒有違憲,意思就是說,以後還是有可能會發生類似事情......,但...無解....。
為什麼是A?
釋字第419 號(節錄)
我國係採憲法疑義解釋制度,只要合於聲請法定要件,大法官即有解釋義務。二、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職務不相容,不能兼任:衡諸憲政理論,總統代表國家,統而不治,行政院院長領導政府,治而不統,我國憲法即依此項理論設計,並屬於內閣制之一種,依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等相關規定,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有制衡關係,故總統絕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長。副總統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競選時與總統候選人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副總統出缺時,依同條第七項亦由總統提名並召集國民大會補選,故副總統與總統理念相同,關係密切並具有一體性,總統既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長,副總統自亦不能為之。
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及其領導之內閣須對立法院負責,副總統固屬備位性質,憲法上亦無明定之職權,但副總統有輔弼總統之責,乃總統之僚屬或副手,平日承總統之命行事,副總統實具有潛在之職權,一旦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則閣揆變成總統之幕僚長,而行政權盡入總統囊中,憲法設計之制衡機制破壞殆盡,覆議核可權及副署制度均失其意義,且事實上,兼任損及公益並有害於人民之信賴,時間之分配亦不容一人兼任兩項繁重職務。
連戰就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