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總統機密特權的意涵與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密特權係不成文的總統權限,性質屬於行政首長的固有權能
(B)根據機密特權,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拒絕提出證言及提交相關證物
(C)經總統合理釋明提出證言或提交證物將有害國家利益後,該管檢察官或法院應予尊重
(D)法院如認為總統拒絕提出之證言或證物與國家利益無關,而屬應提出者,應將案件移交高等法院特別合 議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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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7), B(354), C(126), D(789), E(0) #2456744
統計: A(647), B(354), C(126), D(789), E(0) #2456744
詳解 (共 9 筆)
#4317325
A選項
釋字627號 解釋理由書
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惟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行政首長依其固有之權能,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之一部分,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此即我國憲法上所承認行政首長之國家機密特權。
B選項
釋字627號 解釋文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C選項
釋字627號 解釋文
總統如以書面合理釋明,相關證言之陳述或證物之提交,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者,檢察官及法院應予以尊重。
D選項
釋字627號 解釋文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
刑事訴訟法
§134 第2項
-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
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179
-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183 第2項 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
法官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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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4782
(有錯請指正)
法院如認為總統拒絕提出之證言或證物與國家利益無關,而屬應提出者,應將案件移交高等法院特別合 議庭審理
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我的想法是:如果拒絕提出證言,不用另闢戰場吧,直接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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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893
請問D要怎樣改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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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488
D是改成檢察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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