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分派之規定及其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時,應以當年度獲利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
(B)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所謂比率須為固定比例(例如 1%),不得為一定區間(例如 1-3%)
(C)員工酬勞得以發放現金或股票為之,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即可
(D)公司董事長兼任員工時,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酬勞之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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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260), C(89), D(69), E(0) #328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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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324
關於公司法第235條之1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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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776
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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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720
實務見解補充   經濟部104年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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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077
(B)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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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178
參函釋 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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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8570
(D)經濟部函釋:經商字第10900116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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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於員工,應由公司自行認定。
假設公司董事長兼任員工時,係兼身兩種身分,可依員工身分受員工薪酬勞之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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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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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35–1條 1.公司應於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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