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所合併之數宗訴訟,原告得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不受專屬管轄之限制
(B)數宗訴訟如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得合併提起
(C)對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而未就備位之訴裁判且被告提起上訴時,備位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
(D)合夥關係終止解散後,鑑於盈虧仍有爭議而不明確,合夥人得以一訴請求計算且同時合併請求基於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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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46), C(94), D(53), E(0) #3295545

詳解 (共 4 筆)

#6192288
訴之客觀合併不能破專屬管轄
客觀合併>>事情
主觀合併>>人

民訴248訴之客觀合併:訴之客觀合併係指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為數訴訟上請求之情形。

「須就合併的各訴之一,受訴法院有管轄權。受訴法院不必對各訴都有管轄權(其他法院有專屬管轄權的訴訟標的除外),至少其中一訴有管轄權。受訴法院就直接在這個請求上合併的其他請求,即使沒有獨立的管轄權,因合併而產生地域管轄。」

民訴第 248 條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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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5005
c 為了怕告不贏,原告可能會提起不同的告訴
例如: 前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 涉過失致死 不起訴,涉貪案起訴移審新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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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482 號
要旨:
於合併審理後認先位之訴有理由者,即無庸就後位之訴為判決;
認先位之訴無理由者,即應就後位之訴為判決,同時駁回先位之訴,
兩者均無理由時,則併予駁回;
至於先位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時,應否就後位之訴為裁判,則應視該先位之訴有理由部分是否排斥後位之訴之請求而定。
且第一審認原告先位之訴有理由,於被告上訴時,後位之訴應隨同移審於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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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843
補充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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