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B)定法院之管轄,以判決時為準
(C)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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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35), C(18), D(26), E(0) #3295537
統計: A(29), B(635), C(18), D(26), E(0) #3295537
詳解 (共 5 筆)
#6192387
法條題
民訴第 15 條 (A)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訴第 27 條 ( B)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民訴第 10 條 (C)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訴第 24 條 (D)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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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629
詳細法條可參民事訴訟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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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的有無,通常程序除非是專屬管轄,否則是「起訴時」確定(假若定點不確定,當事人如何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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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再補充一下合意管轄(26)的部分,合意管轄是當事人“合意”就好,不以文書為必要!!!。文書只是當事人有爭執時,可以提出來「證」明,當時有此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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