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郵局依收件人書面指定一郵局寄放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其待領期限為何?
(A) 15 天
(B) 1 個月
(C) 2 個月
(D) 3 個月
(A) 15 天
(B) 1 個月
(C) 2 個月
(D)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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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 B(684), C(14), D(22), E(0) #3142680
統計: A(367), B(684), C(14), D(22), E(0) #3142680
詳解 (共 4 筆)
#6247905
|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收件人通知寄件人,將郵件寄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地區內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二、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區內指定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三、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其郵件投入該受信箱內,由收件人自行提取。 四、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放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 五、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集體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或由收件人自行提取。 未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或郵政代辦所,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待領期限一個月。前項第四款寄放郵件待領期限亦同。逾期未領,視為無法投遞郵件,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由郵局或收件人設置之受信箱,僅投遞平常郵件,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通知招領。 收件人於其收件地址飼養之動物,有攻擊郵政服務人員或郵局委託遞送郵件人員之虞,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郵局對該收件地址郵件得不按址投遞,自指定日期起,將該收件地址之郵件寄放於指定郵局待領,至改善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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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957
163條
第一項
不按址
投遞區域之
郵件
依下列方式
投遞:
一、收件人通知
寄件人,
將郵件
寄交
當地郵局
按址
投遞地區內之
行號或
住戶
代為收轉。
二、收件人以
書面通知
當地郵局
將郵件
投交
當地郵局
按址
投遞區內
指定之
行號或
住戶
代為收轉。
三、收件人
在郵局
投遞路線
必經之
路邊、
岔道口、
行號或
住戶門前,
自行設置
受信箱,
並以書面
通知
當地郵局,
將其郵件
投入該
受信箱內,
由收件人
自行提取。
四、收件人
用書面
指定一郵局
寄放其郵件,
由收件人
到該郵局
領取。
五、將郵件
投入郵局
在車輛可通達,
且為公眾
必經之
適當地點,
所設置之
公用受信箱
或集體受信箱,
由村鄰長
或公推之負責人
負責
提取分發,
或由
收件人
自行提取。
第二項
未依前項
各款規定
辦理之
郵件,
留存
最近
投遞局所,或
郵政代辦所,
待收件人
或其委託
代領人
前來領取,
待領期限
一個月。
前項第四款
寄放郵件
待領期限
亦同。
逾期未領,
視為
無法投遞郵件,
依相關
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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