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及增修條文對於婦女之特別保護?
(A)保障婦女之參政權
(B)對婦女從事勞動者之特別保護
(C)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平等
(D)保障婦女之生育自主權
統計: A(222), B(1133), C(582), D(6501), E(0) #2397059
詳解 (共 5 筆)
參政權:憲增修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憲增修第10條:消除歧視(節錄部分)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憲法本文第153條 (保障勞動)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這題用背的背不完,要從觀念著手,生育自主權講的就是墮胎自由,墮胎自由在性別平等概念發展屬於近年來的事情,相對而言最有可能。
(A) 保障婦女之參政權
憲法 第 134 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B) 對婦女從事勞動者之特別保護
憲法 第 153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C) 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平等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第六項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D)保障婦女之生育自主權
憲法及增修條文沒有提及
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平等 不等於也消除對男性歧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