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解釋憲法
(B)提出憲法修正案
(C)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D)國家機關間憲法權限爭議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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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8459), C(523), D(772), E(0) #2397052
統計: A(62), B(8459), C(523), D(772), E(0) #2397052
詳解 (共 10 筆)
#4167186
B修正案之提出是由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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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2535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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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025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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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6282
憲法修正案立法院1/4提議,3/4出席,3/4決議,公告半年後,3個月內經由人民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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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273
大法官是解釋憲法的疑義,並無提出法修正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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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551
(B) 提出憲法修正案→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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