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在客戶為法人時進行認識客戶,應先查具控制權最終自然人身分。具控制 權係指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多少者?
(A)百分之十者
(B)百分之二十 者
(C)百分之二十五者
(D)百分之三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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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9), C(2237), D(27), E(0) #2451427

詳解 (共 2 筆)

#4804845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七、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

(一)客戶為法人、團體時:

1. 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2. 依前小目規定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 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金融機構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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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9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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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七、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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