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 PEP,何者正確?
(A)被視為中風險客戶的 PEP 不需要如同高風險客戶
一樣每年審視
(B)卸任 PEP 應屬中低風險客戶
(C)因為銀行主導金流,給付
保險金或解約金之前,保險公司無須檢視受益人是否為 PEP
(D)公營事業機
構負責人為 PEP 時,不須視為高風險而適用強化措施
統計: A(1042), B(272), C(147), D(1448), E(0) #2451456
詳解 (共 6 筆)
(D)公營事業機 構負責人為 PEP 時,不須視為高風險而適用強化措施
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及第八小目所列對象,其實質受
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D)是公營事業機構在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這個範圍內,所以才不需視為高風險而適用強化措施。 (個人理解~~)
金融機構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確認客戶及其
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
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
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
人士,應於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審視其風險,嗣後並應每年重
新審視。對於經金融機構認定屬高風險業務關係者,應對該客戶採取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三、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
務人士,金融機構應考量該高階管理人員對該客戶之影響力,決定是
否對該客戶採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四、對於非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金融機構
應考量相關風險因子後評估其影響力,依風險基礎方法認定其是否應
適用前三款之規定。
五、前四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
適用之。前述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第七條第四
項後段所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之。
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及第八小目所列對象,其實質受
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對於人壽保險、投資型保險
及年金保險契約,應於給付保險金或解約金前,採取合理措施辨識及驗證
保險受益人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前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如發現
高風險情形,應於給付前通知高階管理人員,對與該客戶之整體業務關係
進行強化審查,並考量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
PEP: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