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B)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住戶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C)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D)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且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
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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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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