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當事人對於法院尚未確定之判決不服,得如何辦理?
(A)抗告
(B)上訴
(C)提起再審
(D)請求總統撤銷
統計: A(357), B(730), C(137), D(3), E(0) #1504856
詳解 (共 4 筆)
判決不服用上訴
裁定不服用抗告
①上訴:所謂上訴,係指當事人及其他有上訴權人,對於下級法院尚未確定之判決,於收到判決書之日10日之不便期間內,向原審級管轄直接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而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方法。
②抗告:所謂抗告,乃有抗告權人對於下級法院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請求直接上級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之救濟方法。此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上訴不同,亦與請求同級法院審判之異議或準抗告有別。抗告與上訴同為對於未確定之裁判之救濟方法,因此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上訴之規定。
③再審:所謂再審,即有再審權人,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請求原審法院重新審理,藉以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方法。此與非常上訴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程序有別,亦與上訴係對於未確定之判決聲明不服不同。再審係以確定判決為對象。此項判決,不問其為有罪、無罪、免訴、免刑等均可為之。又聲請再審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固無問題,即為受判決人知不利益而聲請,亦無不可。惟再審採不告不理原則,除非再審權人請求再審,否則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④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德向最高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方法,稱為非常上訴。此與再審係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等理由,請求原審判法院重新審判者不同,亦與一般之上訴,係對未確定之判決聲明不服有別。非常上訴以統一法令解釋、適用為其主旨,除原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違法者,應為有利被告之判決外,其為不利益於被告知判決者,效力則不及於被告。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令或適用不當,即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各款之情形而言。非常上訴之提起,並無時間之限制,且其提起採便宜主義,即元確定判決縱屬違背法令,惟提起與否最高法院檢察總長仍有審酌之權。
判決確定.....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