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之職權?
(A)提起公訴
(B)為緩起訴處分
(C)聲請交付審判
(D)擔當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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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54), C(475), D(424), E(0) #1504858
統計: A(12), B(154), C(475), D(424), E(0) #1504858
詳解 (共 6 筆)
#2267908
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 第1項 前半段: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第258-1條 第1項: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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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027
所謂「交付審判」,其實就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管道。
原本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所做不起訴處分的救濟管道,僅有「再議制」。民國91年刑事訴訟法法修法後,於「再議制」外,再增加「交付審判」制度。
所謂交付審判,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此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的規定,委請律師具狀,向案件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收到交付審判聲請案後,由合議庭法官審酌,若認為聲請理由不備,就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就以不起訴的內容告結,告訴人不得再提抗告;若合議庭認為理由完備,就裁定案件交付審判,此時案件是同被「提起公訴」,法院將傳喚被告、公訴檢察官開庭,程序大致與一般進入審理程序案件相同。
前最高檢主任檢察官葉雪鵬指出,交付審判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告訴人不服再議遭駁回,想要聲請交付審判,要在收到處分書後10天內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來聲請。不能由告訴人自己或隨便撰寫書狀就可以提出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LawsWIKI.php?Ftype=View&gi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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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549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其為檢察官對此案件以不起訴處分,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請交付審判,由法院親自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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