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之職權?
(A)提起公訴
(B)為緩起訴處分
(C)聲請交付審判
(D)擔當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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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54), C(475), D(424), E(0) #1504858

詳解 (共 6 筆)

#1611854

法院組織法

第 60 條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 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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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908

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 第1項 前半段: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第258-1條 第1項: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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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027

所謂「交付審判」,其實就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管道。

原本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所做不起訴處分的救濟管道,僅有「再議制」。民國91年刑事訴訟法法修法後,於「再議制」外,再增加「交付審判」制度。

所謂交付審判,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此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的規定,委請律師具狀,向案件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收到交付審判聲請案後,由合議庭法官審酌,若認為聲請理由不備,就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就以不起訴的內容告結,告訴人不得再提抗告;若合議庭認為理由完備,就裁定案件交付審判,此時案件是同被「提起公訴」,法院將傳喚被告、公訴檢察官開庭,程序大致與一般進入審理程序案件相同。

前最高檢主任檢察官葉雪鵬指出,交付審判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告訴人不服再議遭駁回,想要聲請交付審判,要在收到處分書後10天內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來聲請。不能由告訴人自己或隨便撰寫書狀就可以提出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LawsWIKI.php?Ftype=View&gi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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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346
所謂「交付審判」,其實就是不起訴處分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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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549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其為檢察官對此案件以不起訴處分,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請交付審判,由法院親自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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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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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7709
未解鎖
名  稱: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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