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偵查中羈押被告,最長不得逾: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半年
統計: A(294), B(202), C(469), D(108), E(0) #1504860
詳解 (共 10 筆)
(文字解釋)
偵查中:4個月(2+2×1) ←刑訴§108Ⅰ(灰色代表基本).Ⅶ(淺藍色代表延長 ×代表可延長的次數)
第一審:9個月 ←刑訴§108Ⅰ.Ⅶ 3個月,可再延長2個月,延長3次為限
輕罪(10年以下) 第二審:9個月 ←刑訴§108Ⅰ.Ⅶ 同一審
第三審:5個月 ←刑訴§108Ⅰ.Ⅶ 3個月,可再延長2個月,延長1次
第一審:15個月 ←刑事妥速審判法§5Ⅱ 3個月,可再延2個月,延長6次為限
重罪 第二審:15個月 ←刑事妥速審判法§5Ⅱ 同一審
第三審:5個月 ←刑事妥速審判法§5Ⅱ 3個月,可再延長2個月,延長1次
第一二三審相加不得超過8年 ←刑事妥速審判法§5Ⅲ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重罪),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n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
10年以上叫重罪嗎?喵喵喵!!?不是5年以上才叫重罪
以「羈押之要件」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不經傳喚強制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6條1項4款),。
以「得緩起訴的輕罪標準」反論,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話說發問前真的有去看其他各樓摩友們的詳解過了嗎?
這些答案其實樓上各位摩友都有貼出來了
我只是稍加整理而已
偵 G1 G2 G3 刑訴條文§108 Ⅰ、Ⅶ
刑事妥速審判法§5Ⅱ
2+2×1 3+2×3 3+2×3 3+2×1
∥ 輕 ∥ ∥ ∥
4 罪 9 9 5
(10年以下)
重 刑訴訟~無期限
罪 速審法~
3+2×6 3+2×6 3+2×1
____________________<8年
我想,因為速審法是民國99年後才訂定的
在這之前刑訴並沒有限制羈押最長的期限
所以有很多重大的殺人案件,比如當年結夥性侵殺人的蘇建和案
因為審判一直未能定讞而被羈押超過八年
後來該案是無罪釋放
刑事訴訟法108條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1+1 2月*2=4月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輕罪)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3+1 2月*(3+1)=8月
可是15+15+5要怎麼超過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