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偵查中羈押被告,最長不得逾: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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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4), B(202), C(469), D(108), E(0) #1504860

詳解 (共 10 筆)

#1578471
之前看到有人分享 偵4羈8(羈押8年),想忘都忘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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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406

(文字解釋)

偵查中:4個月(2+2×1) ←刑訴§108(灰色代表基本).(淺藍色代表延長 ×代表可延長的次數)

        

        第一審:9個月 ←刑訴§108Ⅰ.Ⅶ 3個月,可再延長2個月,延長3次為限

輕罪(10年以下) 第二審:9個月 ←刑訴§108Ⅰ.Ⅶ  同一審

        第三審:5個月 ←刑訴§108Ⅰ.Ⅶ 3個月,可再延長2個月,延長1次



        第一審:15個月 ←刑事妥速審判法§5Ⅱ 3個月,可再延2個月,延長6次為限

重罪      第二審:15個月 ←刑事妥速審判法§5Ⅱ 同一審

        第三審:5個月  ←刑事妥速審判法§5Ⅱ 3個月,可再延長2個月,延長1次

        第一二三審相加不得超過8年 ←刑事妥速審判法§5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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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638
偵查:4月羈押:8年口訣:偵4羈8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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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677
YH  艾莉 把刑訴流程跑一遍就知道一審...
(共 1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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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669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重罪),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n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

10年以上叫重罪嗎?喵喵喵!!?不是5年以上才叫重罪

以「羈押之要件」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不經傳喚強制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6條1項4款),。


 以「得緩起訴的輕罪標準」反論,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話說發問前真的有去看其他各樓摩友們的詳解過了嗎?

這些答案其實樓上各位摩友都有貼出來了

我只是稍加整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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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596

         1      2      G3    刑訴條文§108 

                              刑事妥速審判法§5Ⅱ 

 2×1   2×3  2×3   2×1  

    ∥      ∥      ∥       ∥         

   4        9     9        5

     (10年以下)

                                

         刑訴訟~無期限

         速審法~ 

          +2×  +2×   +2×

          ____________________<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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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410

我想,因為速審法是民國99年後才訂定的

在這之前刑訴並沒有限制羈押最長的期限

所以有很多重大的殺人案件,比如當年結夥性侵殺人的蘇建和案

因為審判一直未能定讞而被羈押超過八年

後來該案是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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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152

刑事訴訟法108條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1+1 2月*2=4月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輕罪)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3+1 2月*(3+1)=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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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374

可是15+15+5要怎麼超過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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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033
會不會是刑訴第108條第6項 案件經發回...
(共 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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