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以每月新臺幣8,000元將一層公寓租給乙,雙方未簽書面契約也無收受押租金。乙因想減輕房租負
擔,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於同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約定租期為5年卻未以字據訂立之,違反民法規定。故租期應視為縮短為1年,只是屆期可
以更新之
(B)甲得知乙將一間房間轉租於丙,雖不同意,但無法僅以此為理由向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C)甲乙間約定每個月第一天繳交房租。乙上個月沒有繳交房租,本月初一又未繳租金。因為已達連續
兩個月未繳租金,故甲得在隔天向乙催告請求5日內給付租金,否則即得終止租賃契約
(D)租賃物之地板,因年久失修而影響通行,乙得逕行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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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647), C(210), D(38), E(0) #3139672
統計: A(74), B(647), C(210), D(38), E(0) #3139672
詳解 (共 6 筆)
#6522345
| 比較項目 | 一般租賃(民法第440條第1項) | 租賃房屋(民法第440條第2項前段) | 租賃房屋 + 每期「開始」給付租金(民法第440條第2項後段) |
|---|---|---|---|
| 延遲給付租金金額之門檻 | 無明文限制,任一期租金逾期未付即適用 | 必須達兩個月租金總額以上 | 同左,須達兩個月租金總額以上 |
| 是否須催告並定相當期限 | ✅ 必須催告並定相當期限 | ✅ 必須催告並定相當期限 | ✅ 必須催告並定相當期限 |
| 可終止契約時點 | 承租人於相當期限內仍未給付,出租人得終止 | 租金欠達兩個月+相當期限內仍未給付 | 租金欠達兩個月+延遲期間已滿2個月+相當期限內仍未給付 |
| 增加保護承租人要素 | 無特別保護 | ✅ 不可因單期遲付即終止,須兩期租金 | ✅ 延遲給付期間要滿兩月,保障更高 |
| 本題判斷結果 | ✖ 不適用本情形 | ✖ 雖為房屋租賃,但未符合第2項後段條件 | ✅ 適用:須延遲滿2個月才可終止,否則尚不得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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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901
(c)針對「房屋」的租賃特別規定,必須遲付租金總額達「2個月」的房租+踐行催告程序+相當期限內未給付租金,才可以終止契約。
積欠租金扣除押金後仍超過二個月以上時,房東才可請求收回房屋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1﹞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3﹞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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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609
1、租賃契約非要式,422租約期限逾1年應以字據訂立,未定超過1年則轉為不定期契約,雙方得隨時終止
2、因本題訂租約時甲未明文反對轉租,故乙為合法轉租
3、2月+催告+一定期限
4、424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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