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如有數名董事時,法人內部事務之執行,原則上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B)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損害於他人時,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C)法人應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
(D)監察人有數人時,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6), B(34), C(651), D(60), E(0) #3139666
統計: A(216), B(34), C(651), D(60), E(0) #3139666
詳解 (共 7 筆)
#6126925
第 27 條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第三項)
各董事對外均有獨立代表權
法人「得」設監察人
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注意:請求權基礎,對法人侵權行為可否主張民法184?
7
0
#6511849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