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借貸須為有償貸與使用
(B)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時,如貸與人知其情事而已為反對之表示 時,無償還義務
(C)數人共借一物時,如因其中一人之過失而毀損該借用物,各借用人對於貸與人應連帶負責
(D)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即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時,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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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 B(94), C(26), D(18), E(0) #3274232

詳解 (共 4 筆)

#6161296
使用借貸必為無償! (B)第469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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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191

使用借貸是無償借用他人使用 若為有償借用是租賃契約

資料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657

法律百科寫的很清楚 如果不懂的人可以點下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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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387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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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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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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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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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57
民法§464使用借貸之定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A:使用借貸為無償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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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31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
1.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2.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B:正確。承租人不顧出租人之反對而支出,事後不得要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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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71借用人之連帶責任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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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67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義務
1.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2.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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