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義務之內涵?
(A)關於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明文規定
(B)主管機關得依憲法原則、立法意旨及法律一般解釋方法,依職權就租稅相關法律進行闡釋
(C)主管機關課稅時,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等次要事項,得自行發布行政規則為規範
(D)國家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係授予人民財產上之利益,不受到憲法第 19 條規定之拘束
統計: A(299), B(581), C(1747), D(5351), E(0) #1624873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622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是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構成要件,自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而課人民以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最高行政法院以決議之方式表示法律見解者,亦須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秉持立法意旨暨相關憲法原則為之;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減法律所定租稅義務者,自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解釋參照)。
希望有幫助到
(A)關於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明文規定
釋字622: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是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構成要件,自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而課人民以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B)主管機關得依憲法原則、立法意旨及法律一般解釋方法,依職權就租稅相關法律進行闡釋
釋字 692: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 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
(C)主管機關課稅時,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等次要事項,得自行發布行政規則為規範
釋字705: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
(D)國家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係授予人民財產上之利益,不受到憲法第 19 條規定之拘束
釋字620: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迭經本院闡釋在案。
(B)釋字第 692 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 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解釋參照)。
(D)釋字第 620 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迭經本院闡釋在案。
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租稅構成要件不包含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
(B)課稅事實有無之認定,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C)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不適用租稅法律主義
(D)主管機關就租稅法規所為之闡釋,不受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之限制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租稅法定主義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B)租稅法定主義不適用於稅捐減免優惠
(C)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作成解釋性函釋,以提供下級機關個案中具體判斷,不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D)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須符合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622號理由書第二段說明如下: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題目),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是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構成要件,自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而課人民以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最高行政法院以決議之方式表示法律見解者,亦須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秉持立法意旨暨相關憲法原則為之;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減法律所定租稅義務者,自非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
12 人民依據憲法第 19 條,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關於納稅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 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而禁止授權以命 令定之
(B)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法律規範之租稅構成要件,應遵守法律明確性原則。不得使用不確定法 律概念或其他抽象概念
(C)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並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 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D)國家依法課徵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如未自行申報或提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 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此項推計核定方法,與憲法規定本旨有所牴觸
釋字218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國家依法課徵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並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以便稽徵機關查核。凡未自行申報或提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此項推計核定方法,與憲法首開規定之本旨並不牴觸。
釋字 385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固係指人民有依據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義務之意,然課人民以繳納租稅之法律,於適用時,該法律所定之事項若權利義務相關連者,本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平衡,當不得任意割裂適用。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內,經依該條例第三條核准受獎勵之外國公司,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既仍得繼續適用該條例享受租稅優惠,自應一併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其稅後盈餘給付總公司時,扣繳百分之二十所得稅,方符立法原意。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八○○三五六○三二號對此之函釋,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釋字420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釋字622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是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構成要件,自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而課人民以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最高行政法院以決議之方式表示法律見解者,亦須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秉持立法意旨暨相關憲法原則為之;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減法律所定租稅義務者,自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
釋字697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法律規範之租稅構成要件,應遵守法律明確性原則。惟立法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其他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違(本院釋字第五二一號解釋參照)
釋字705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
8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納稅雖然是人民的義務,不過政府在課稅時亦應遵循一定之 原則,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於過去相關解釋中指出,政府對人民課稅之原則?
(A)租稅法定原則
(B)平等原則
(C)量能課稅原則
(D)裁量原則
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租稅構成要件不包含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
(B)課稅事實有無之認定,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C)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不適用租稅法律主義
(D)主管機關就租稅法規所為之闡釋,不受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之限制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租稅法定主義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B)租稅法定主義不適用於稅捐減免優惠
(C)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作成解釋性函釋,以提供下級機關個案中具體判斷,不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D)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須符合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12 人民依據憲法第 19 條,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關於納稅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 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而禁止授權以命 令定之
(B)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法律規範之租稅構成要件,應遵守法律明確性原則。不得使用不確定法 律概念或其他抽象概念
(C)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並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 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D)國家依法課徵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如未自行申報或提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 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此項推計核定方法,與憲法規定本旨有所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