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人民之財產具有社會義務性,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得基於公益與私益協調者的角色,對私人財產予以限制,私人財產 因為公共利益如已超過社會義務範圍,因該私人並無任何過咎,卻必須忍受財產的被剝奪或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A)屬於一般犧牲,國家應給予賠償
(B)屬於一般犧牲,國家應給予補償
(C)屬於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賠償
(D)屬於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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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522), C(756), D(7468), E(0) #1624871

詳解 (共 10 筆)

#2819986

因公益而犧牲之犧牲為特別犧牲,又行政造成的損失為補償,因此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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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219
(國家)賠償   VS  (損失)補償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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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1356

「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補」償

「違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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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2439

大法官解釋440號 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之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其中對使用該地下部分,既不徵購又未設補償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者,應不再援用。至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徵收或購買,應依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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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876
損失補償(合法)損害賠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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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108
因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為補償,如徵收土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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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8347

(一)賠償

         公法上之賠償係指公務員或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對其所為之賠償。

               eq:國賠2條2項

 (二)補償

         公法上之補償係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目的,依法所為之「合法」行為造成人民權利之損害,國家對其所為之補償。

              eq:行政程序法第120、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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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341
大法官釋字n第440號解釋(民國 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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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374
大法官釋字n第400號解釋(民國 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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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204
請直接說明如何修改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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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08682
未解鎖
(國家)賠償   VS  (損失)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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