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關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 意權,致監察委員無從出任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採取下列何種立場?
(A)立法委員是否同意監察委員任命,屬於憲法賦予之權限,縱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仍應尊重而屬合憲
(B)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 為憲法所不許
(C)本案為監察院與立法院間之職權爭議,應屬重大政治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D)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同意權,屬於國會自律範圍,應尊重立法院之自主決定,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 行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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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6603526
釋字第632號(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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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關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委員無從出任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採取下列何種立場?
(A) 立法委員是否同意監察委員任命,屬於憲法賦予之權限,縱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仍應尊重而屬合憲❌
  1. 這選項只看到了「權力」而忽略了「義務」
  2. 釋字第632號解釋明確指出,消極不行使權力到破壞憲政體制的程度,是「為憲法所不許」的,也就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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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為了維護憲政體制的完整與運作,立法院有行使同意權的憲法義務,其消極不作為是違憲的。

釋字第 632              民國 96815

 

解釋爭點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解釋文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A)(B)。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C) 本案為監察院與立法院間之職權爭議,應屬重大政治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1. 大法官受理了此案並做成解釋,就代表他們不認為這是一個純粹的「政治問題」而應迴避審查。
  2. 他們認為此爭議已涉及憲法機關的權限與義務,以及國家憲政秩序能否維持的重大法律問題,屬於司法審查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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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同意權,屬於國會自律範圍,應尊重立法院之自主決定,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 行憲法審查❌
  1. 雖然同意權的「如何行使」(例如審查程序、辯論方式)屬於國會自律的範圍,但「是否行使」的決定,當其結果會癱瘓另一個憲法機關時,就超越了國會自律的界線,而進入了司法審查可以介入的領域。
  2. 大法官介入正是為了釐清這個憲法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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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7289
案件背景•監察院是憲法明文設立的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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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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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807
釋字632: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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