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給下列那一個機關審理?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B)高等行政法院
(C)職務法庭
(D)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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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9), C(742), D(90), E(0) #804477
統計: A(259), B(9), C(742), D(90), E(0) #804477
詳解 (共 4 筆)
#4173433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X)
(B)高等行政法院(X)
(C)職務法庭(O)
(D)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X)
法官法 第 51 條 (法官懲戒之程序)
法官之懲戒,除第四十條之情形外,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司法院依前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之。
(B)高等行政法院(X)
(C)職務法庭(O)
(D)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X)
法官法 第 51 條 (法官懲戒之程序)
法官之懲戒,除第四十條之情形外,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司法院依前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之。
法官法 第 39 條 (區別評鑑請求決議之懲處)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
前項第一款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
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
前項第一款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
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司法院應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之前條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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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956
法官法也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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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353
法官法不在範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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