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地方法院法官的敘述,何者錯誤?
(A)受憲法上的身分保障,不得使之轉任檢察官
(B)於獨任制審判時為審判長
(C)得被遴任為庭長
(D)司法行政監督機關得使之兼任院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9), B(16), C(55), D(162), E(0) #804472
統計: A(869), B(16), C(55), D(162), E(0) #804472
詳解 (共 4 筆)
#1117369
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9
0
#1435623
憲法沒有規定地方法院法官,不得使之轉任檢察官
5
0
#4173313
(A)受憲法上的身分保障,不得使之轉任檢察官(X;依「法律」或「本人同意」得轉任)
(B)於獨任制審判時為審判長(O)
(C)得被遴任為庭長(O)
(D)司法行政監督機關得使之兼任院長(O)
憲法 第 81 條 (法官身分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B)於獨任制審判時為審判長(O)
(C)得被遴任為庭長(O)
(D)司法行政監督機關得使之兼任院長(O)
憲法 第 81 條 (法官身分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官法 第 44 條 (法官轉任之限制)
實任法官除法律規定或經本人同意外,不得將其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審判長)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法官法 第 11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院長不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院每年應對前項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徵詢該院法官意見,並得參酌徵詢結果,對任期尚未屆滿者免兼院長職務。
第一項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屆滿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
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對其免兼庭長職務。
實任法官除法律規定或經本人同意外,不得將其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審判長)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法官法 第 11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院長不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院每年應對前項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徵詢該院法官意見,並得參酌徵詢結果,對任期尚未屆滿者免兼院長職務。
第一項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屆滿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
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對其免兼庭長職務。
院長及庭長之調任、連任、延任、免兼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
0
#1434914
所以A到底是哪裡錯?
憲法?身分保障?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