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向乙借新臺幣1,000萬元,以甲所有之A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將A地出租並交付於丙。
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A地,由丁順利拍定取得A地之所有權。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之租賃關係變成丙丁之租賃關係
(B)甲丙之租賃關係應由法院依職權終止
(C)甲丙之租賃關係應由法院依聲請終止
(D)甲丙之租賃關係得由法院依聲請或職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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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2), B(49), C(110), D(138), E(0) #3127308
統計: A(582), B(49), C(110), D(138), E(0) #312730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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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 條 (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I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II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I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II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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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584
民法866第2項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闡釋抵押人設定抵押權後,與第三人訂立租約,影響抵押權,如未經裁定除去,其租約對於標的物應買人或承受人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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