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為A屋之所有人,下列關於A屋之買賣契約,何者無效?
(A)甲乙訂立買賣A屋之契約,卻均不知A屋已經於該買賣契約締結之前夕,因火災而片瓦不留
(B)甲將A屋出租於乙,其後將A屋出賣於丙
(C)乙明知A屋為甲所有,卻將A屋出賣於知情之丙
(D)甲先將A屋出賣於乙,又將A屋出賣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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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4), B(7), C(178), D(14), E(0) #3127299
統計: A(724), B(7), C(178), D(14), E(0) #3127299
詳解 (共 3 筆)
#5886273
按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所謂「不能之給付」,限於自始客觀不能,僅係主觀、暫時之不能給付,為債務不履行問題,而非契約無效,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1號及87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可供佐證。實務通說做此限縮解釋,其理由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為貫徹私法自治原則,應儘量承認其效力,凡債務人可透過努力完成契約義務,自無使契約無效之必要,而令債務人賠償因其不為履行致債權人所受損害,只有在給付客觀不能之情形,契約自始失其目的,失其意義,失其客觀,才使契約不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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