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時效中斷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其意思表示於相對人所了解或到達相對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B)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自受確定判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C)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自受支付命令之裁定確定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D)經假執行裁定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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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104), C(80), D(410), E(0) #3127301
統計: A(254), B(104), C(80), D(410), E(0) #3127301
詳解 (共 6 筆)
#59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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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001
鄭玉波 民法總則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限於實體上爭執業已確定而言
故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僅有執行力,並無實質確定力,仍需提起本案訴訟,實體上爭執始可確定。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限於實體上爭執業已確定而言
故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僅有執行力,並無實質確定力,仍需提起本案訴訟,實體上爭執始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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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275
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9條的規定,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再按時效中斷者,依民法第137條的規定,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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