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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25597 | 科目: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25597

年份:104年

科目: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11 甲對乙之新型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而提起訴願, 則乙可否參與訴願程序?
(A)因「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之相對人為甲,乙非相對人,自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B)因審定結果為「舉發不成立」,對乙有利,乙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C)因訴願決定之結果可能影響乙之專利權,故乙可參加訴願
(D)因乙的利害關係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同,故乙可參加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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