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對語言障礙的界定,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兒童之語音有明顯的省略、替代、歪曲等現象,而導致溝通困難者,屬於構音障礙
(B)兒童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與其性別、年齡不相稱,屬於語言發展遲緩
(C)兒童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現象,屬於語暢異常
(D)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屬於語言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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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414), C(45), D(79), E(0) #222068
統計: A(46), B(2414), C(45), D(79), E(0) #222068
詳解 (共 3 筆)
#198409
(b)應該屬於聲音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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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402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
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
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
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
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
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
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
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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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59
構音不良:就是口齒不清,也就是台語俗稱的『臭乳呆』。負責「構音」的器官包括軟顎、舌頭、上下顎、牙齒、上下唇及雙頰。因使用語言的不同,構音器官使用的頻率也不相同,所以當上述構音器官無法和諧的使用而發出一些模擬兩可的音時,謂之「構音異常」。
(1) 替代音(2) 省略音(3) 附加音(4) 扭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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