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
(A)百分之四
(B)百分之四點五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五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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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88), C(32), D(1), E(0) #222063
統計: A(5), B(388), C(32), D(1), E(0) #222063
詳解 (共 2 筆)
#3929577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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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169
102年修法,應改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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