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為計程車職業駕駛人,搭載剛下班因飲用酒類而有醉意之 A 女回家,於抵達 A 住處後,因 見 A 處於酒醉意識欠佳之狀態而起色念,遂佯稱要親送 A 入屋,A 因意識模糊翻取皮包未能 尋得鑰匙,甲遂代 A 取出鑰匙開啟大門,扶 A 進電梯並開門入屋。A 進屋後倒臥床上,甲確 認 A 已無意識後,對 A 為性交行為,嗣因 A 在性交過程中驚醒,以手推拒,甲遂停止其行為。 甲成立何罪?
(A)強制性交罪
(B)乘機性交罪
(C)利用權勢性交罪
(D)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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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005), C(4), D(192), E(0) #1552500
統計: A(79), B(1005), C(4), D(192), E(0) #1552500
詳解 (共 10 筆)
#2746955
乘機性交 現實上就是所謂‘撿屍’
而酒醉不可以是222第1項第3款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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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7140
那為何不能用侵入住宅的加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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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1129
他用手推拒 不算違反意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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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9068
喝酒把人撿回家
225 乘機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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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9004
請問如果我認為加重性侵裡面有關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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