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甲需款孔急,向 A 借款遭回絕,心起殺 A 的念頭,乙得知後想藉機愚弄甲,明知手中持有的手 榴彈僅具有彈體型式,但不具殺傷力,仍主動提供。甲見手榴彈外觀構造完整,認為足以危害 生命,於是到 A 辦公室內恫稱:若不借錢,就一起同歸於盡等語。A 趁隙向外奔逃,甲隨即將 手榴彈之插銷拔除後擲向 A,手榴彈落地未引爆,A 旋即拾起手榴彈向外丟擲(仍未引爆),並 對外求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的幫助犯
(C)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恐嚇個人危安罪
(D)甲成立刑法第 26 條,行為不罰
統計: A(19), B(306), C(604), D(210), E(0) #1552497
詳解 (共 10 筆)
幫助犯必須同時具備「幫助故意」及「幫助既遂故意」之雙重故意。
本題乙只是想愚弄甲,並沒有幫助既遂故意的意欲,所以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之幫助犯。
回7F:
題示甲需款孔急,向 A 借款遭回絕,心起殺 A 的念頭,乙得知後想藉機愚弄甲,明知手中持有的手榴彈僅具有彈體型式,但不具殺傷力,仍主動提供。
此處即可得知乙得知甲欲殺害A,並且提供不具殺傷力的手榴彈,主觀上應有恐嚇A生命身體安全的故意。
客觀要件部分,參酌民國 27 年 04 月 17 日最高法院 27 年度決議 (一),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亦可參照。
從而本例:
甲所欲為殺害A,而因手榴彈無法引燃故心想事不成,乃障礙未遂。
乙提供無法引燃的手榴彈,雖未發生引燃結果,惟305條為抽象危險犯,不要求實際結果發生,僅需有恐嚇行為即已足。乙之行為客觀上足以對A產生生命身體惡害之畏懼,主觀上乙明知甲欲殺害A,而提供手榴彈之行為對於之後雖未引爆但對A產生惡害通知具有知及欲,具恐嚇故意,綜上構成要件該當。
回2F:
第26條不能犯的判斷標準是看行為人之行為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認知為判斷,本題中以社會一般認知及判斷,皆會認為投擲手榴彈將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而若行為人之行為有侵害法益之危險,而僅因一時、偶然之原因(如本例乙提供假的手榴彈),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則為刑法第25條之障礙未遂,非第26條的不能未遂。
系爭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但客觀上因為該手榴彈至始至終皆無法引爆,故為障礙未遂,而非不能未遂。
這答案是錯的啦! 答案是(A)才對
甲丟手榴彈,依具體危險說看法,在行為時,一般人角度認為手榴彈外觀構造完整,會對法益造成侵害,所以是普通未遂
乙主動提供手榴彈的行為,依主客觀擇一理論,乙在主觀上提供手榴彈給甲,存有為自己犯罪的意思,應為共同正犯
請問這題乙為什麼成立恐嚇個人危安罪?
題目中看不到乙有恐嚇個人危安的行為或是故意
對於甲恐嚇A的行為 根據題旨也應該不知情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