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辦理市地重劃時,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 價抵付之土地,除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 之同意者外,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多少百分比為限?
(A) 35%
(B) 40%
(C) 45%
(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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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2), C(352), D(111), E(0) #909076

詳解 (共 2 筆)

#1307395

平均地權條例

第60條

Ⅰ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Ⅱ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Ⅲ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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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613
同步記憶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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