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主管機關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規定,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
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下列何者非屬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之獎勵事項?
(A)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B)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C)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D)免徵或減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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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1), C(16), D(219), E(0) #909073
統計: A(4), B(11), C(16), D(219), E(0) #909073
詳解 (共 1 筆)
#1381593
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D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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