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何者非屬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規定,得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
(A)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B)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C)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D)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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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0), C(237), D(51), E(0) #909071
統計: A(16), B(10), C(237), D(51), E(0) #909071
詳解 (共 2 筆)
#1217373
平均地權條例
第56條(市地重劃)
Ⅰ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Ⅱ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Ⅲ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Ⅳ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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