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有服兵役義
務,並不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人性尊嚴
(B)男女平等
(C)宗教自由
(D)結社自由
統計: A(502), B(1284), C(1217), D(3863), E(0) #2331681
詳解 (共 10 筆)
回樓上,結社自由較偏向組織層面,像是可以自由組織政黨、組織工會等,單純信仰宗教或是加入宗教團體比較沒辦法跟結社自由有直接關聯
結社 是根據同樣的目標集結而成 志願性的社團
但當兵是義務 並不是 志願性的
所以這題跟集會結社比較沒關係
誰會想當兵啊?女權團體這種時候當然更不會跳出來說要捍衛他們的平等權==
釋字第490號解釋
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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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乃國家重要之功能與目的,而此功能與目的之達成,有賴於人民對國家盡其應盡之基本義務,始克實現。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A)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B)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C)之保障,並無牴觸。
回6F
像這種題目就只是單純考釋字中有提到哪些權利
沒提到的就不要想太多
可是服兵役的同時不就會進入部隊 然後結社為保衛國家的軍人而形成部隊 的這一個團體嗎為什麼會跟結社沒有關係
反而跟男女平等沒關係吧 男生去當兵跟男女平等我真的想不到是有什麼關係 ,也沒有女人會跳出來說為什麼只有男人要當兵我們女人不用,而且現在志願役女生也可以服兵役不是嗎